原文链接: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supervenience-ethics/
首次发布Wed Oct 7,2015;实质性修订2019年10月22日星期二
【资料图】
我们有时会思考仅仅是可能的情况的伦理意义。例如,人们有时会想,违背他们实际上遵守的某些承诺是否是错误的。像这样的例子并没有穷尽可能性的重要性--或者更一般的方式--在我们的伦理思想中。相反,我们似乎也致力于我们的道德承诺中的某种模态结构。要了解这一点,请考虑一个示例。假设一个银行经理不正当地挪用了客户的钱。如果我们想象持有固定多少银行经理偷了,以及如何;客户对他们的信任;他们怎么处理这笔钱其行为的所有短期和长期后果;等等,似乎不可能有第二个行动完全类似于这种盗用,除了第二个行动是正确的而不是错误的。像这样的案例似乎显示了一种必然的联系:他们认为,银行经理行为的道德特征不可能在没有其他事实变化的情况下发生变化。
虽然挪用公款的银行经理的例子涉及一个特定的必要联系,但许多哲学家也发现,在伦理属性和某些其他属性之间存在普遍的必要联系。例如,许多哲学家倾向于接受:
如果两种可能的事态或行为之间没有某种自然差异,它们之间就不可能有伦理差异。
继R。M的。Hare(1952),这种一般必然联系的主张被称为伦理随附性论题。这些论文在支持和反对各种有影响力的伦理学观点的争论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本文旨在介绍伦理随附性的概念及其哲学意义。该条目考虑的方式,使更精确的索赔,伦理的附随性,什么情况下可以为附随性的伦理。然后,它认为,使用伦理随附性作为前提的论点,并怀疑伦理随附性有这些论点所建议的那种意义。
· 1.伦理随附性的理论化
o 1.1伦理附随于什么?
o 1.2伦理附随性的结构
o 1.3道德随附的模态强度
o 1.4本体论和归属的随附性
· 2.伦理随附论
· 3.伦理随附性的论证
o 3.1反对现实主义的论据
o 3.2反对非还原实在论的论据
o 3.3随附性与反实在论
o 3.4随附性和道德认识论
o 3.5附随性和伦理原则的存在
· 4.形而上学的随附性与伦理实在论
o 4.1伦理随附性的还原解释
o 4.2对伦理随附性的功能主义解释
o 4.3伦理随附性的基础解释
o 4.4对伦理随附性的分析性和概念性解释
o 4.5对伦理随附性的伦理解释
· 5.反对伦理随附或其意义的争论
o 5.1从浓厚的伦理观念中反对随附性的论据
o 5.2反对伦理随附性的认识论凭据的论据
o 5.3反对伦理学的强形而上学的附随性的论证
o 5.4反对伦理随附性的辩证意义的论证
· 参考书目
许多哲学家希望以伦理的随附性为前提,对伦理学进行有意义的论证。然而,哲学家们可能会对许多不同的伦理随附性论题感兴趣。了解这些论点之间的差异有助于澄清哪些论点值得我们效忠。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不同的随附性论题将支持关于伦理学的完全不同的论点。
首先,值得简要地描述随附关系的某些核心特征,因为它们现在在形而上学中被标准地理解(参见,例如,附随性条目)。随附关系通常被理解为性质类别对之间的关系。考虑这样一个主张,即某一类性质--A性质--不可能在B性质不变化的情况下变化。在这个主张中,我们可以称A-性质为附随性质,而B-性质为从属性质或基本性质。
随附关系是具有三个逻辑特征的协方差关系:它们是自反的、传递的和非对称的。附随性是自反性的主张意味着每一组性质都附随于自身:对于任何一类性质A,在A性质没有差异的情况下,A性质就没有差异。附带性是传递性的主张意味着:如果A-性质附在B-性质上,B-性质附在C-性质上,则A-性质附在C-性质上。附带性是非对称性的主张意味着附带性与对称性(A附在B上,B附在A上;就像伦理和自身的情况一样)或不对称性(A附在B上,但B不附在A上;就像生物和微观物理之间的情况一样)相容。
这些主张反映了“随附性”一词的使用在当代形而上学中是如何被有效地管制的。这一点值得强调,因为有一个重要的历史,这个词的使用方式背离了当代的正统。例如,有一段时间,在形而上学和伦理学中,“随附性”被用来标记不对称的依赖关系是相当普遍的。然而,这样的使用与当代的管制不一致。这是一个术语清晰的问题,而不是讨论这种不对称关系的实质性障碍。例如,当A附在B上,但B不附在A上时,我们可以命名这种不对称关系。或者,当A在B上的随附性伴随着充分的解释时,人们可以说出这种关系。后一种解释关系的一个有影响力的变体被称为“superdupervenience”(Horgan,1993,566)。最近,许多哲学家提出,某种不对称的依赖关系--基础--对我们的形而上学理论化至关重要。(For讨论,见关于形而上学基础的条目。)
然而,鉴于标准的当代分类,随附性主张陈述了性质类别之间的某种协变模式,它们并不打算解释这种模式,因为一个接地或随附性论文将(比较DePaul 1987)。这一点对伦理随附性的几个论点至关重要,我们将在下面看到。
这些澄清性的评论使我们能够引入四个核心问题,这些问题可以用来发展替代性的附带性论点:
· 我们怎样才能最好地描述这些伦理属性所附随的属性呢?
· 我们应该用关于个体的事实,还是关于整个可能世界的事实来描述伦理的随附性?
· 附随关系的模态强度是多少?它是否只在具有与我们相同的自然法则的世界中成立,还是在所有形而上学上、概念上或“规范上”可能的世界中成立?
· 到目前为止,我已经介绍了伦理随附性作为一个论文,关于有什么;它是否更好地表述为一种关于我们道德态度组合的承诺?
接下来的四个小节将依次讨论这些问题。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有必要简要强调一个不同的问题:关注哪一类附带属性对文献的调查提供了各种建议:相关的附随属性被表征为伦理的、道德的、评价的或规范的。每一个类别的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都是有争议的。例如,一些哲学家会质疑道德的规范权威,而另一些哲学家则会认为规范性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帐篷,包括任何规则或惯例支配的活动,如国际象棋或礼仪。本条目将不会探讨这些有趣的问题(参见Baker 2017进行讨论)。相反,它将暂时假设,附随性的意义是类似的每一类性质。为了统一起见,条目将集中在整个伦理属性。
有些令人惊讶的是,伦理随附性的想法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尽管事实上,很难提供一个描述什么是伦理随附性的,这是一个既没有争议又在理论上有趣的(见5.4节对这一点的进一步讨论)。本节简要概述了描述伦理附随性的选择,以及这些选择面临的一些困难。
本文在前文中引入了附随性,认为伦理是对自然属性的附随性。这是文学作品中描述伦理随附性的最常见方式。然而,这个想法至少有两个困难。第一个困难是歧义:“自然”一词在元伦理学中有各种各样的特征(见道德非自然主义入门的导言部分,对自然的特征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参见McPherson 2015,§3-4,以获得一个建设性的建议)。第二个困难是,在自然界的许多概念中,会有初始的反例。例如,许多哲学家想将自然属性与超自然属性进行对比。即使我们假设实际上没有实例化的超自然属性,我们也可以允许这样的实体是可能的。但这反过来似乎表明,两种可能的事态在自然上是相同的,但在伦理上是不同的。例如,他们可能是不同的,因为道德上重要的互动之间的超自然的存在(克拉格1984年,374-5;对于一些并发症,参见McPherson 2015,134-5)。
这种担心可能会导致人们拒绝接受这样一个普遍的假设,即自然界的道德附随是被误导的;相反,有人可能会提出,伦理附随于非伦理之上。这似乎很有希望:银行经理盗用公款案的要点似乎是,为了使银行经理的行为存在道德差异,案件之间需要存在一些非道德差异----自然的或非自然的。然而,对于这种表征随附性基础的方式存在一个重要的担忧(比较Sturgeon 2009,70-72),这可以通过示例简要地提出。一些哲学家赞同关于伦理学的雄心勃勃的还原假说。举一个这样的例子,善的伦理属性恰好与愉悦的属性相同。因为恒等式具有所有相同的属性,这就意味着愉悦是一种伦理属性。一些哲学家还认为,某些经验或“现象”属性,如愉快,是形而上学的基本,这样两种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不同的只是多少愉快,他们包含。这些观点合在一起就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两个世界可能仅仅在伦理方面有所不同:他们有多少善良/快乐。这与伦理对非伦理的随附性不一致,但我们是否应该准备立即摒弃产生这一结论的假设,这一点并不清楚。这可能反过来使我们认为,关于伦理对非伦理的附随性,至少可以有合理的争论。
人们可以通过提出伦理附随于所有财产的分配来避免这个问题。但是,这种表述以琐碎为代价换取了合理性。伦理差异就是差异,所以如果没有某种差异,显然就不会有伦理差异。鉴于其琐碎性,这种随附性命题未能确定伦理随附性中任何具有哲学意义的东西。
另一种有影响力的方法是从语言上的区别开始,来描述伦理所附随的东西。一些哲学家认为我们可以直观地区分广义的评价性谓词(如“是对的”、“是好的”、“是有道德的”等)。从描述性谓词(如“是圆的”,“是加速的”,“是獾”等)。然后,我们可以询问这两组谓词所选择的属性之间的关系。弗兰克·杰克逊(Frank Jackson)认为,这使我们能够陈述一个伦理随附性命题:对于由描述性谓词挑选出的所有属性相同的状态之间,不存在可以使用评估性谓词来陈述的可能差异(1998,118-125)。
杰克逊的建议似乎避免了琐碎,因为评价性和描述性谓词似乎是不同的。然而,通过语言绕道而行面临重大挑战。一个挑战是关于像我们这样的语言的表达能力:如果它是有限的,那么在事态之间似乎可能存在伦理差异,而这些差异与用我们这样的语言所能表达的描述性差异无关(相关担忧,见Sturgeon 2009,73-79)。第二个挑战的问题,描述和评价之间的区别是否是一个典型的区别,在语义属性的谓词,杰克逊假设。在一个相反的观点中,评价可能是整个言语行为的一个典型的语用属性(参见Väyrynen 2013b,对“厚”评价的情况下这一想法的扩展辩护)。
面对这些困难,一些哲学家试图发展出一种解释,这种解释对于伦理学的附属性来说是足够实质的,足以让伦理学的附属性进行辩证的工作,但却避免了刚才概述的一些困难。例如,有人提出,伦理附随于非伦理或描述性属性的析取类(Ridge 2007)。在讨论有关随附性和非自然主义的论点的背景下,有人提出,伦理随附于非自然主义者所理解的伦理属性的属性集上(McPherson 2012)。
有一个贯穿各领域的区别,可能对我们思考道德的随附性很重要。大多数属性是可重复的,在这个意义上,它们可以被不同的可能个体所拥有。但有些属性是不可重复的。例如,与Emad Atiq相同的属性是不可重复的:它只能由单个个体跨越模态空间来承担。似乎合理的是,道德属性附随在一组可重复的属性上(Atiq即将出版)。
正如这个简短的调查清楚地表明,这是不明显的,如何定性的伦理附随性,在某种程度上,使一个伦理附随性命题既合理,理论上有趣。现在,这里的困难已经明确(特别是由Sturgeon 2009),这是未来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潜在位点。下面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搁置了这些争论,谈到了伦理属性对基本属性的随附性,其中“基础”作为一个占位符,用于对资助伦理属性的属性类别进行更有启发性的表征。
有许多可能的协变结构,在形而上学文献中被称为随附命题。为了我们的目的,区分四种最有影响力的配方将是方便的。(The关于随附性的文献还有其他几种变体;参见附随性条目的精彩介绍,本条目采用了下面的一些公式。这个条目也有非常有益的讨论,关于随附性和它经常联系在一起的某些其他形而上学关系之间的对比。附随性与密切相关的蕴涵概念之间的对比,在关于附随性的条目的第3.2节中讨论过,与本小节的主题特别密切。)
一个重要的结构区别是,一个论题是对个体的属性提出主张(个体随附性论题),还是根据整个可能世界的特征提出主张(整体随附性论题)。伦理属性全局地附随于基础属性,以防万一:
每一对可能世界,如果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世界范围内的基本属性分布模式,那么它们也具有完全相同的世界范围内的伦理属性分布模式。附随性条目)。
个体随附性论题之所以被称为个体随附性论题,是因为它们明确地陈述了个体(而不是跨越整个可能世界)对属性的实例化模式。在文献中有两种突出的个人随附性论题。伦理属性弱地附在基本属性上,以防万一:
弱必然地,如果任何事物x具有某种伦理性质F,那么至少存在一个基本性质G,使得x具有G,并且具有G的一切事物都具有F(参见[1])。附随性条目)。
伦理属性强烈地附随于基本属性,以防万一:
强必然性,如果任何事物x具有某种伦理性质F,那么至少存在一个基本性质G,使得x具有G,并且必然地,具有G的一切事物都具有F(参见图10)。附随性条目)。
强伴随和弱伴随之间的关键区别是强伴随中的第二个必要算子。举一个例子,可以生动地说明这一点:弱的伦理随附性与它是一个残酷的事实是相容的,即既有“功利主义”的可能世界,其中正确性与幸福最大化一致地协变,也有“康德主义”的可能世界,其中正确性与满足定言律令一致地协变。相比之下,强烈的随附性否定了这种可能性。
一般认为强随附性包含整体随附性和弱随附性;关于全球随附性是否具有强随附性,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见关于随附性的条目第4.3节)。
考虑另一个重要的个体伦理随附关系,它受到布赖恩·麦克劳克林(Brian McLaughlin,1995,第24页)的启发,但表述得不那么专业:
如果两个可能的实体在所有基本方面都相似,那么它们在所有伦理方面都是相似的。
如果我们将这里的“可能”解释为代表形而上学的模态,那么McLaughlin和Jaegwon Kim(1993,81)都注意到强直觉和强直觉随附关系是等价的。然而,下面的第2节将表明,如果我们重新解释所涉及的模式,这些论文将不再是等同的。
到目前为止,这个条目已经自由地谈论了必然性、可能性和可能世界。然而,人们可以使用这样的谈话来讨论重要的不同模态标准:例如,哲学家们谈论逻辑的必然性、概念的必然性、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命名的必然性和规范的必然性。本节的目的是简要地向读者介绍这些概念。首先,考虑一些示例:
1. 单身汉都是单身汉
2. 所有的单身汉都是未婚的
3. 没有东西能比光传播得快
4. 金原子含有79个质子
5. 疼痛是不好的
在一个传统的解释中,一个句子是逻辑上必要的,如果它在给定对该句子的非逻辑表达的任何统一的和语法上合法的重新解释的情况下仍然为真。句子(1)是一个很有希望的例子:在(1)中唯一的非逻辑词是'bachelor',并且在(1)中对'bachelor'的任何统一的和语法上适当的解释将导致一个真实的句子。(For更多关于逻辑真理的信息,请参见逻辑真理条目。该条目的第1.1节讨论了逻辑真理的所谓模态力。)
相反,(2)不是一个逻辑真理:人们可以很容易地把它的逻辑结构固定下来,但改变“单身汉”或“未婚”的含义,从而产生一个错误的句子。然而,(2)是一个有希望的候选者,在概念上是必要的。在一个注释中,一个句子是概念上必要的(或“分析上真实”),如果它仅仅凭借句子中涉及的含义或概念而为真。句子(2)是一个传统的例子。如果“bachelor”的意思是未婚男性,那么这个句子的意思就足以解释为什么它是正确的。(The分析性的概念是著名的争议;有关讨论,请参阅分析-综合区别的条目。)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一些哲学家会谈论“逻辑的”必然性或随附性,以此来讨论这个条目所称的概念必然性或随附性。在这里,和其他地方一样,重要的是要跟踪作者到底想用他们的术语表达什么。第二,一些分析真理的支持者仍然会拒绝一个独特的概念模态的想法(例如Jackson 1998,Ch.(3)第三章。然而,这些哲学家可以通过讨论以句子及其内涵形式表述的模态主张来捕捉重要的相关现象。
接下来考虑(3):仅仅因为它所表达的概念,这似乎并不正确。相反,如果这是真的,它似乎反映了一个重要的自然规律:我们宇宙中一种深刻而非偶然的模式一些哲学家认为,这样的定律支持一种独特的模态:一个命题在逻辑上是必要的,只是在它的虚假性与自然法则不相容的情况下。按照这种观点,(3)在逻辑上必然为真,因为它是由支配光速的定律得出的。
现在考虑(4)。一般认为(4)必然为真。例如:一种绝大多数由原子组成的物质,如果其原子核中不含有79个质子,就不可能是金。但是(4)从表面上看不像是一个概念性的真理:质子的存在是一个实质性的发现,更不用说一个金原子有多少质子了。此外,(4)似乎并不像(3)那样反映自然规律:更确切地说,(4)似乎是从关于黄金是什么的事实中直接得出的。因此,像(4)这样的例子旨在使我们初步掌握形而上学模态,它与迄今为止所考虑的其他模态不同。
更有争议的是规范必要性的概念(Fine2002,Rosen 2020)。理解这一概念的一种方法是诉诸于与名词情态的类比。我们可以把从自然法则的事实中得出的事实看作是合乎逻辑的必然事实。例如,某些东西不可能比光速更快,这是自然规律的直接结果,即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比光速更快。有些人可能同样主张存在基本的规范性法律或原则。假设(5)陈述了其中一个定律。那么,一个国家仅仅因为痛苦而成为善的规范性不可能性,可以被理解为表达了一种潜在的规范性法则的后果。
关于这些所谓的模态的每一种都有巨大的争议。对于每一种逻辑的、概念的、名词的、形而上学的和规范的情态,一些哲学家提出了重要的挑战,即这种情态的味道是否是严格管制的、理论上有用的、或者真正不同于列表中的其他情态。这个条目不会认真进入这些辩论。(For关于其中一些问题的讨论,见关于各种模态的条目。相反,如果我们暂时假定这些概念中的每一个都是合理的,这将使我们处于这样一个位置:我们应该接受的附随性命题的模态强度是什么?
迄今为止讨论的伦理随附性论题是本体论的:它们提出了伦理属性与某些其他属性之间的各种协变性关系。然而,James Klagge(1988)提出了另一种理解伦理随附性的重要方法。把一个思想家认为在所有基本方面都相同的两种情况称为明显的基本相同。现在考虑以下主张:
任何人如果把表面上基本相同的情况视为在伦理上彼此不同,就会犯错误。
与迄今为止遇到的附随性论题不同,自订性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关于伦理判断的主张:它是一个主张,即某人做出某对这样的判断,从而犯了一个错误。克拉格有用地给这种归因的附带性论题这样的主张配音。
一个充分翔实的归因随附性论文将解释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的错误声称的征文。有几种可能性,其中四种值得强调。声称的错误可能是正确的,包括至少做出一个内容错误的判断。或者它可能是认识论的:包括做出至少一个认识论上不合理的判断。它可以是概念性的,包括以一种与伦理词汇的含义不一致的方式进行判断。最后,它可能被定性为道德的,即以一种恶毒或道德上令人反感的方式作出判断。(Note相关的判断可能会在这些方面出现不止一个错误。)
因为归属的随附性命题是关于判断而不是关于属性类别之间的关系,所以它们与我们迄今为止所考虑的本体论的随附性命题有很大的不同。一种方法是注意到一个人可以潜在地接受自订,而不需要对是否存在伦理属性有任何看法。另一方面,在某些归属论和本体论的随附性命题之间存在着有趣的联系。例如,任何接受强直觉的人似乎都致力于一个版本的描述,在“错误”上有一个alethic光泽。
这个条目开始的建议,这是似是而非的,伦理的意外。本节旨在澄清我们理解这一想法的一些选择。我们一起探讨的各种解释选项表明了一个令人眼花缭乱的空间可能的伦理附随性论文。这反过来又提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这些论点中哪一个(如果有的话)最能阐明哲学家们经常认为伦理偶然性具有的合理性和重要性?有一件事可能有助于回答这个问题,那就是考虑我们可以为随附性提供的论据:这些论点可能会支持其中的一些论点。
哲学家们通常不加争论地赞同伦理随附性(一个重要的例外是Smith 2004;对于已经提出的各种论点的批判性讨论,见Roberts 2018,10-18)。部分原因是,道德的随附性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争议的。(Rosen 2020称之为“元伦理学中争议最小的论文”。此外,伦理随附性经常被声称或假定为一个明显的概念真理,对它的怀疑被认为揭示了概念上的无能。然而,刚刚结束的讨论表明,有理由担心这一假设:不存在一个道德随附性论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各种各样的论题。我们是否应该接受所有这些论点,以及如何评估其中每一个论点的实质性问题,还远不清楚。鉴于随附性主张是模态主张,那些寻求评估随附性主张的人可能会从考虑我们如何知道模态事实的一般问题开始(见条目模态-认识论/)。
本节不讨论这个宽泛的问题。相反,它首先提出了一个一般性的战略,为论证伦理的随附性。然后,它探讨了这一战略对上一节介绍的争议的影响。
一般的辩论策略有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为伦理的随附性辩护,认为它是从案例中得出的一个似乎合理的概括。因此,考虑我们的定向情况下,贪污银行经理。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特定的伦理附带性命题:它表明,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变化,管理者行为的伦理质量就不可能变化(比较Horgan和Timmons 1992,226)。接下来,请注意,银行经理案例在这方面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我们可以识别特定的附带事实,从种族灭绝到侮辱你邻居的帽子。每一个这样的事实都是由伦理属性和一些基本属性之间的有趣的必然联系构成的。从理论上讲,满足于一长串这样的必要联系是没有吸引力的。相反,我们应该寻找一个单一的论点,将所有这些特定的论点统一成一个单一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被一个一般的伦理随附性论题所捕捉,比如Initial(比较McPherson 2012,211)。
论证伦理随附性的一般策略的第二个要素强调了这种一般随附性命题的独立可信性。这个元素的灵感来自Henry Sidgwick的评论:
在各种共存的物理事实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偶然的或任意的因素,我们不得不默认它。但是,在我们对是非的认知范围内,人们普遍同意,我们不能承认类似的无法解释的变异。(1907、209)
西季威克认为,尽管我们在发展对物理世界的解释时寻求解释力,但我们需要准备好承认残酷的偶然性:我们最好的理论或解释可能包括诸如“这些恰好是初始条件”或(时代错误)“量子波函数以这种方式坍缩是一个残酷的事实”之类的主张。相比之下,我们不能承认类似的想法,即某个道德属性只是碰巧与在这里实例化的基本属性协变,这是一个残酷的偶然事实。由于其模态范围,伦理随附性论文反映了这种禁止野蛮的伦理偶然性(也比较沙弗-兰道2003年,78; Smith 2004,225)。
该战略的两个部分相辅相成:策略的第一部分在统一的基础上为普遍的伦理随附性辩护,这是一种常见的、领域普遍的理论美德。策略的第二部分表明,我们有更多的理由接受这样一个一般性的命题,它源于我们对伦理领域的理解的一个特征。
虽然Initial是一个一般的附带性论文,但它对第1节中提出的许多问题保持沉默。因此,下一项任务是将刚才介绍的战略扩展到讨论这些问题。在这样做之前,重要的是要强调,在该节中考虑的许多选项是兼容的:例如,自然属性的附带性导致所有属性的附带性。正因为如此,支持前一个论点的论点并不是反对后一个论点的论点。因为更强有力的伦理随附性命题可能更有启发性,也更有辩证意义,所以本节将重点考察关于什么是最强有力的伦理随附性命题的竞争案例。
刚才讨论的总体战略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仔细地检查案例,第二阶段则诉诸于我们对道德的更一般的理解。这两个部分的战略可以是有用的,在解决的问题是什么道德的附带条件。例如,第1.1节呼吁可能涉及超自然生物的案例,作为反对伦理附随于自然的观点的论据的一部分。就策略的第一部分而言,这表明,一旦我们突出了超自然存在的可能性,假定自然主义基础的伦理随附性命题就变得更加可疑。就策略的第二部分而言,同样的案例与西季威克的论点非常吻合:如果一个伦理主张部分地由于某种超自然真理而为真,那么它就不会是绝对正确的。正如第1.1节所指出的,描述伦理附随性是一个公开的挑战。这仅仅说明了如何运用该战略在应对这一挑战方面取得进展。
一般策略也可以应用于结构问题:例如,第1.2节指出,弱随附性与功利主义伦理原则在某些可能世界中是基本真理,但在另一些可能世界中是错误的这一观点是相容的。相反,强烈的道德随附性与这一观点不相容。许多哲学家认为,基本伦理原则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偶然变化,因为这将再次威胁到某些基本伦理真理是残酷的偶然性。如果正确的话,这支持了伦理随附性是一个强有力的随附性命题的观点。另一方面,评估伦理随附性是强的还是全球的(或两者兼而有之)可能需要裁定关于强随附性和全球随附性之间关系的形而上学争论(关于这些争论的讨论,见关于随附性的条目的第4.3.1节)。
那么道德随附性的形态又是怎样的呢?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个问题是试图澄清西奇威克承诺需要什么样的非偶然性。如果我们区分逻辑必然性和概念必然性,很容易看出,伦理的逻辑随附性是不可能的。“痛苦是坏的”的真相,例如,不是简单地通过逻辑词汇和句子的句法来保证的,就像“所有的单身汉都是单身汉”的真理看起来是这样的。
文献中最常见的观点是,伦理的随附性是一个概念真理。在这里,我们不能简单地采用迄今为止所使用的一般策略,因为无论是案例还是从这些案例中得出的最佳解释的推论似乎都不能解决问题。考虑三个理由认为伦理随附性是一个概念真理。
首先,对R. M的。黑尔的典型例子(1952,§5.2),如果我向你提到一个可能的行为是对的,另一个是错的,尽管这些行为在所有其他方面都完全相同,你的第一反应会是困惑,如果我在询问时坚持我的观点,你可能会开始担心我只是混淆或误用了词语。第二,用来支持偶然性的关键案例,如银行家贪污案,似乎涉及可想象性推理:我们被要求考虑两种在所有基本方面都相同的情况,并注意到我们无法理解它们在道德方面不同的想法。一些哲学家认为,可设想性推理首先揭示了关于概念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的事实,这是很自然的。第三种(更具争议性的)想法可以支持这一观点。可设想性推理似乎是先验的。但是,如果这样的推理从根本上关注的是世界而不是我们的概念,那么我们似乎就可以先验地获得关于世界的实质性事实,而这是许多哲学家都认为非常神秘的。
刚才提出的每一种理由都是有争议的。让我们来看看这场争论的三个例子。首先,有争议的是,Hare所识别的各种困惑反应是否一定标志着概念混淆或误用(Kramer 2009,Harrison 2013)。例如,也许我们认为道德随附性的主张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当有人似乎否认它们时,我们倾向于将概念上的混乱或差异视为一种慈善假设。这方面的一个潜在证据是,当对伦理随附性的否认是基于合理的论点时,例如下面第5节中提到的那些,概念混淆或差异的诊断可以说是不太可信的诊断。
第二,哲学家不怕“综合的先验”,可以拒绝从可设想性推理到概念状态的推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当代形而上学的大量著作都诉诸于某种类似可构想性推理的东西,来直接论证关于实在本质的主张。第三,概念真理的概念本身受到了激烈的争论:许多哲学家已经确信,不存在既连贯又有哲学意义的概念真理(讨论见分析-综合区别的条目)。
暂时把这些挑战放在一边,考虑一下我们应该如何解释伦理随附性是一个概念真理的观点。我们在上面看到,有一些支持认为伦理随附性是一个强大的随附性命题。但是,将这一观点与附带性的模态是概念性的观点结合起来,会导致复杂化。要了解这个问题,请回忆一下强随附性的模式:
强必然性,如果任何事物x具有某种伦理性质F,那么至少存在一个基本性质G,使得x具有G,并且必然地,具有G的一切事物都具有F。
如果我们通过将图式中的“必然”替换为“它是一个概念性的真理”来解释伦理随附性是概念性的主张。结果是:
强概念性这是一个概念性真理,即如果任何事物x具有某种伦理性质F,则存在某种基本性质G使得x具有G,并且这是一个概念性真理,即任何具有G的事物也具有F。
强概念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它声称对于每个实例化的伦理属性,都有一个基本属性,使得:任何具有这种基本属性的东西也具有伦理属性,这是一个概念上的真理。这个结论似乎只有在某些关于伦理学和概念分析的非常有争议的观点上才能得到辩护。
强概念的不可信性可以解释为什么两位在伦理学中讨论随附性的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R。M的。Hare(1984,4)and Simon Blackburn(cf. 1985年,第134页; 1984年,第183- 184页,“随附性”和“必要性”的对比。)似乎接受了某种弱而不强的概念性的伦理附带性。
然而,如上所述,我们似乎有理由接受某种比弱的道德随附性更强的东西(舒梅克1987,440-1;异议见Miller 2017)。因此,值得考虑的是,在不屈服于强概念所面临的困难的情况下,抓住这种优势的替代方案。避免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将Strong中的第一个必然性算子解释为概念性的,而将第二个算子保留为形而上学的:
强混合这是一个概念性的真理,如果任何东西x具有某种伦理性质F,那么就存在某种基本性质G,使得x具有G,并且在形而上学上必然的是,具有G的任何东西也具有F(比较Dreier 1992,15)。
这避免了强概念性的不合理含义:强混合只是说,某个基本属性(我们可能不知道是哪一个)与每个伦理属性协变是一个概念真理。
注意,Strong Mixed只是一个可能的混合情态随附命题:人们可以重新解释任何一个必然性算子,以产生各种可能的混合伦理附带性论题中的一个。例如,第二个必然性算子可以被解释为规范的(而不是形而上的)必然性。这种混合模式的论点尚未得到认真探讨。
另一种选择是提供1.2节中提到的强直觉随附性论题的概念版本:
如果两个概念上可能的实体在所有基本方面都是相似的,那么它们在所有伦理方面都是相似的。
由于直觉概念没有在特定的伦理属性和基本属性之间设定已知的关系,因此它不面临强概念的困难。直观概念也比强混合有优势:后者使人陷入形而上学和概念形态。直觉概念对于哲学家来说是一个合理的选择,他们认为直觉概念是对弱伦理随附性的一个更强有力的替代,但他们对形而上学模态的概念持怀疑态度。
在那些拒绝伦理随附性是一个概念真理的哲学家中,许多人会坚持认为,伦理的随附性至少在形而上学上是必要的。大多数这样的哲学家似乎乐于接受伦理学的强形而上学的附带性。这样的哲学家可能会通过应用本节开始时提出的一般策略来捍卫伦理的形而上学随附性,同时拒绝认为这种策略具有特定的概念含义。其他哲学家会拒绝这样一种观点,即我们应该从对驱动一般策略的案例的各种判断开始。相反,他们可以认为,道德的形而上学随附性是作为关于道德事实的最佳总体经验理论的抽象结果而得到支持的(例如,道德的形而上学随附性)。Sturgeon 2009,61)。
其他哲学家拒绝道德的概念和形而上学的附随性,但声称道德附随性nomically或规范。总的来说,这种随附性的论点太弱了,不足以支持哲学家们从伦理随附性中提出的各种论点。正因为如此,这些论点的论据将在5.4节讨论,这涉及到对伦理随附性的怀疑。
最后,我们应该如何在本体论和归属论的随附性命题之间做出决定?归属随附性的支持者承担的义务,使准确的那种错误,“随附性违反者”被指控犯,并捍卫这是一个错误的想法。最突出的方法是将错误视为概念性的,这涉及到与刚刚讨论的概念性附带性论题的捍卫者所承担的承诺类似的承诺。
关注归因随附性论题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哲学家否认我们的伦理思想和谈话使我们承诺伦理事实和属性的存在。这样的哲学家仍然可以承认,如果我们以一种归属的方式解释随附性,它提供了对伦理学的重要见解。此外,接受存在伦理事实和属性的哲学家也可以接受关于伦理思想的归属随附性命题。事实上,如果我们把描述理解为一个概念性的主张,那么它就可以和实在论一起为接受一个概念强度的伦理随附性命题提供基础。这意味着,归属的伦理附随性论文有可能成为哲学家之间的一个重要共同点,这些哲学家对伦理思想和谈话的性质有着广泛不同的看法。这可能会使他们在诉诸伦理附随性的论点中具有特别强的辩证力。
本节考察了哲学家们在伦理学中提出的和关于伦理学的论点,这些论点集中地以伦理的随附性为前提。本节的大部分内容讨论了伦理学中最有影响力的随附性论点,这些论点涉及现实主义和还原,然后才考虑伦理随附性对伦理学认识论的意义,以及关于伦理原则存在的辩论。
最早的有影响力的讨论,我们现在所谓的随附性在伦理学集中在其重要性的实质性伦理调查。亨利·西季威克从中得出了他认为是这种研究的“有一定价值的实用规则”(1907,208- 209)。和G. E.摩尔(1922)用这个概念作为他试图解释内在价值概念的一部分。考虑到摩尔和西季威克都是伦理现实主义者,也许引人注目的是,伦理随附性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应用是在反对伦理现实主义的争论中。
在他对错误理论的论证中,J. L的。Mackie简要地声称,偶然性给现实主义者带来了麻烦。他的快速论证可以有效地作为即将进行的更详细讨论的前奏。Mackie认为,我们认为行为具有其伦理属性,因为它们具有一些自然特征。例如,我们认为某个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它是残酷的。他否认这个“因为”指的是一个概念蕴涵,并认为这提出了两个问题:(1)所指的联系是什么样的关系?(2)我们如何知道行动处于这种关系中?(1977,41)。就目前而言,Mackie的问题更多地是作为一个研究议程而不是一个论点(关于最近的重要讨论,请参见Olson 2014,§5.1)。实在论者的目标似乎是要对伦理属性和基础属性之间的关系的性质以及我们如何认识这种关系的可信的认识论都有一些启发性的东西。但麦基的问题还不能构成现实主义者不能实现这些目标的论点。
西蒙·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提出了一个更实质性的附带性论点来反对实在论。布莱克本对他的论证的各种陈述(1971年、1984年和1985年)的细节是复杂的,并提出了困难的解释问题;接下来的重建是对布莱克本(1984,183- 184;有关同情的讨论,请参见Mabrito 2005和Mitchell 2017)。这一论证从两个主张开始:
1. 如果任何两件事物在自然上是相同的,那么它们在伦理上也是相同的,这在概念上是必要的
2. 没有具体的自然主义描述(对一个代理人、行动、事态等)在概念上包含伦理描述。(For例如,行动功利主义不是概念真理,康德主义也不是,等等。事实上,行为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在概念上都是可能的。)
现在考虑一个幸福最大化的行为----违背承诺。从(2)可以得出,在概念上可能的是,世界与现实世界是基本同一的,而这个行为是错误的,但在概念上也可能的是,世界与现实世界是基本同一的,而这个行为不是错误的。但是从(1)中,我们可以注意到,在概念上不可能有两个基本相同的行为,其中一个是错误的,另一个不是。
现实主义者很难解释这种结合。因为(2)似乎表明,像“错误”这样的伦理概念与我们的任何一个自然主义概念之间都没有概念上的联系。如果伦理概念的功能是挑选属性(正如实在论者所主张的那样),那么在这种概念分离的情况下,我们似乎应该能够通过任意地“混合和匹配”自然属性和伦理属性的分布来识别概念的可能性。道德的随附性恰恰起到了限制这种混合和匹配的作用。
考虑现实主义者可能回答的四种可能方式。首先,现实主义者可以试图揭穿这一挑战。例如,她可能会通过否认伦理附带的概念必然性来做到这一点(见上一节的讨论)。或者,她可能会拒绝伦理对自然的附随性(见1.1节),并挑战布莱克本,以确定一个附随性的基础,其中的论点仍然是有力的。
第二,实在论者可能试图解释没有概念共同可能性的个体概念可能性的模式。例如,如果伦理属性是自然属性这一概念真理,那么这就可以解释这里提出的知识模式(Dreier,1992,20)。一个类比可能有助于使这一点生动:物理属性是自然属性,这可能是一个概念上的真理(比较Kim 2011)。但是,物理性质与世界上哪种总的自然主义模式共变,可以说是一个经验问题。我们可以用这些例子来说明一个一般性的回答:这种模式并不令人困惑,因为它只是反映了我们对现实的概念性洞察的局限性(Shafer-Landau 2003,86)。
第三,一些现实主义者准备更雄心勃勃地声称,我们可以用基本术语(例如,“正确”)对正确性进行概念分析。Jackson 1998,Ch.(五)、这样的哲学家就可以否定(2),把论证从膝盖上切断。(Dreier 1992,第17-18页表明,布莱克本的论点只是在回避这种还原现实主义者的问题。这些现实主义者承担了拒绝元伦理学中最著名的论点的责任:G的。E.摩尔的“开放性问题的论点”(1903年,CH。①的人。然而,这是一个激烈争论的问题,如果有的话,这个论点有什么证明价值(讨论,见道德非自然主义条目的第2节)。
第四种回答是对所谓的解释性挑战不屑一顾。不管(1)和(2)所描述的特征的组合据称多么令人费解,它们都是一个概念的一致特征。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选择引入一个概念来体现这些特征。因此,我们可能会认为,布莱克本的论证只是表明,我们选择了用我们的伦理概念来这样做(比较奥尔森,2014,89-90)。对于最后一点,人们可能会回答说,需要解释的正是这种选择。布莱克本认为,非认知主义者对为什么我们的伦理思想和讨论包括禁止混合世界有一个流畅的功能主义解释(见下文3.3节的讨论),而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这可能只是我们选择概念的一个无法解释的特性。
正如刚才提到的,某种还原自然主义者似乎对布莱克本的论点有一个简单的回答。有鉴于此,几位哲学家认为伦理随附论支持还原主义形式的伦理实在论反对非还原形式,这也许并不令人惊讶。让我们来看看这些论证的几个重要变体。
第一个是弗兰克·杰克逊(Frank Jackson,1998,Ch. 5;另见Brown 2011 and Streumer 2017,Ch.s 2-3的相关论点)。这个论证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一个论点,如果道德属性强烈(或全球)形而上学地附随在基础属性上,那么没有形而上学可能的国家之间的道德差异,没有一个相关的基础之间的差异相同的国家。如果我们对财产类型做一些自由假设,这反过来又意味着存在一种基本财产,它必然与每一种伦理财产共延。
论证的第二步是主张必然共延的性质是相同的。布朗为这篇论文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动机:我们应该承诺一个属性的存在,只有在它可以做解释工作的情况下,而一个属性做解释工作的唯一方式是让它区分形而上学的可能性(2011,213)。如果我们假定同一性足以进行还原,那么这两个步骤一起就必然导致伦理的还原。
虽然这两个步骤的论点是有争议的,第二阶段已进入特别沉重的炮火。(For辩证法的详细讨论,见Suikkanen 2010;对于反对杰克逊的一个巧妙的论点,即具有描述性属性的身份与伦理非自然主义是相容的,见Dunaway 2017)。怀疑的一个重要的普遍基础是,许多当代哲学家质疑模态是否构成形而上学的基本解释货币,正如杰克逊和布朗似乎预设的那样(对于一个特别有影响力的挑战,请参见Fine 1994,对于一个特别激进的挑战,请参见Sider 2011,Ch. 12)。
然而,从形而上学的附带性中还原的论点可以在拒绝杰克逊和布朗的核心假设的框架内进行。考虑两个例子。首先,人们可能会否认必要的共同延伸包含同一性,但仍然认为,对伦理随附性的最佳解释是一种基础关系,足以确保伦理属性与一些基本属性相同(Bader 2017)。第二,你可能会否认还原需要同一性。当然,识别不明显的身份是一个强大的简化模型。例如,表征热的物理还原的标准方式是一定体积气体中的热与该体积气体的平均分子动能相同,这是一种物理性质。然而,关于如何将还原理解为一种形而上学关系,并没有达成共识(关于争论的味道,请参见McPherson 2015,§3,以及关于科学还原的条目和关于David Lewis条目中还原的讨论)。
关于约化的争论中的核心思想是,对约化属性存在的承诺不应构成对约化属性的“超出”承诺的本体论承诺。一些哲学家试图通过诉诸本质而不是同一性来阐明这一观点。考虑一个本质主义的减少帐户(cf. Rosen 2017 b,163),在其上,A性质简化为B-性质以防万一:
(i)对于要被实例化的每个A属性,实例化某个B属性是必要且充分的;和/或
(ii)这些模态事实是由A -性质的本质得出的。
其思想是,如果每一个A性质的含义都包含A性质唯一地由B性质实现,这就相当于A性质的一种可约性。考虑一个例子:有人可能会认为自己已经提出了数字1的减少,声称:成为第一的意义就是成为零的后继者。与同一性概念的一个重要对比是,在本质主义概念中,成功的还原揭示了形而上学的结构。因此,在我们的例子中,可以说数字1是由数字0和后继函数“构建”出来的。
根据一种对形而上学形态有影响的本质主义的解释,一切必然性都要用关于事物本质的事实来解释。拉尔夫·韦奇伍德(Ralph Wedgwood,2007)和吉迪恩·罗森(Gideon Rosen,2020)认为,在这种观点下,伦理的强形而上学随附性将意味着伦理的可能性完全由基础实体的本质来解释。
有趣的是,罗森和韦奇伍德都拒绝这个简化的结论。韦奇伍德认为,某些必然真理(包括伦理随附性命题)可以用某些偶然真理以及关于本质的事实来解释,而且这种解释没有还原的含义(2007,§9.3;关于这种反应的关键讨论,参见McPherson 2009,Sec 3,尤其是Schmitt和Schroeder 2011)。罗森的回应是拒绝接受伦理的强形而上学的附随性(见下文5.3节)。
正如第3.1节所解释的,附带性的论点最初是由麦基和布莱克本用来提出对伦理现实主义的怀疑的。事实上,人们普遍认为,现实主义者在这里面临着反现实主义者没有的挑战。这里的问题是复杂的,单独考虑伦理反实在论的常见变体将是有益的。
首先,考虑伦理虚无主义,即没有伦理属性的论点。伦理虚无主义者似乎很容易解释伦理的形而上学附带性:如果没有伦理属性,那么就没有伦理差异。如果没有道德差异,没有基础差异就没有道德差异。
这条推理路线太快了。随附性是一种模态主张,因此偶然的伦理虚无主义--即没有实际实例化的伦理属性的论点--不能解释伦理随附性。事实上,正如克里斯蒂安·库恩斯(Christian Coons,2011)所指出的,我们可以利用随附性来构建一个有趣的论点来反对偶然虚无主义。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附带性论题的模态是什么?如果我们需要解释的随附性命题是概念性的,那么即使是非偶然虚无主义的真理--伦理属性在形而上学上不可能被实例化的命题--也不会做相关的解释工作。只有伦理属性的实例化在概念上是不可能的这一论点才足够。(Note虚无主义者也许能够采用3.1节中讨论过的现实主义者对布莱克本的答复之一,但在这种情况下,虚无主义者解释随附性并不比采用同样答复的现实主义者更容易。)
上面想象的虚无主义者并不质疑这样一个假设,即普通的伦理思想和谈话使我们致力于本体论主张。然而,其他的伦理反实在论者会否认这个假设(讨论请参见道德反实在论和道德认知主义与道德认知主义的条目)。非认知主义)。考虑两个这样的视图的例子。
首先,关于伦理思想和谈话的解释学虚构主义者认为,这种思想和谈话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假装或虚构话语的形式(参见Kalderon 2005的讨论和辩护)。解释学虚构主义者很自然地会把普通的伦理随附性主张斥为误导。然而,他们大概仍然需要考虑导致其他哲学家接受伦理随附性主张的因素。有关伦理虚构论和随附性的问题是相对未探讨的;重要的初步讨论见(Nolan,Restall,and West 2005,325-327)。
第二(也是更有影响力的),一些关于伦理思想和伦理话语的非认知主义者否认我们的伦理主张表达了关于世界伦理本质的信念,而是认为它们表达了类似欲望的心理状态。这样的观点可能会使关于伦理学的本体论随附性主张看起来充其量是误导性的。更有趣的问题是,非认知主义者对1.4节讨论的那种归因性随附性论题能说些什么:
任何人如果把表面上基本相同的情况视为在伦理上彼此不同,就会犯错误。
这篇论文是一个所谓的正确性约束伦理思想和谈话。非认知主义传统(广义理解)中的杰出哲学家都有一个典型的主张,即他们的观点使他们能够解释像“描述”这样的命题。
考虑这些解释的一个代表性样本。n. R M的。黑尔认为,归因的随附性之所以成立,是因为道德教化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向他人传授我们的道德标准,而做到这一点的唯一方法是让我们的受众看到我们规定他们遵循的可识别模式(1952,134)。根据西蒙·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的观点,我们的伦理态度应该是决策的实践指南,这一观点要求我们假定归因的随附性(1984,186)。根据Allan Gibbard(2003,Ch. 5),归属的附带性伦理思想的解释是一个一致性规范的规划状态。
非认知主义的批评者(例如Zangwill 1997,110-11; Sturgeon 2009)对Hare和Blackburn提出的理论基础提出了挑战。假设我们承认,考虑到伦理话语的各种功能,一致性是有用的。我们不清楚为什么这种有用性会迫使我们接受一个关于道德话语的概念性真理。此外,有争议的是,这些实际目的所需要的只是与实际世界非常相似的世界中的一致性。因此,在每个可能的世界中都需要这种一致性的想法(似乎是伦理随附性的情况)似乎远远超过了实际考虑的要求。Gibbard的理论也面临着相关的批评:为什么规划者必须致力于Gibbard设想的全面一致性(Chrisman 2005,411-12; Sturgeon 2009,84-87)?如果这些批评是正确的,那么,非认知主义者是否对伦理随附性有特别令人信服的解释,这一点就不清楚了。如果他们不这样做,这将使他们的努力复杂化,声称解释伦理随附性是对认知主义的辩证优势。同样值得记住的是,我们需要解释的伦理随附性论题的细节会影响非认知主义解释的前景。有关这一点的重要说明,请参见(Atiq 2019)。
进一步的复杂性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当代非认知主义的主要继承者(如布莱克本和吉巴德)已经放弃了反实在论。相反,他们采用了西蒙布莱克本(例如。1993年)被称为“准现实主义”计划。这涉及到这样的主张,即一个人可以从非认知主义者的框架开始,“赢得权利”对伦理真理和客观性提出听起来像实在论的主张(进一步的讨论见道德反实在论条目中关于非认知主义的部分)。
现在考虑一个本体论的随附性主张:如果没有基本属性的差异,就不可能有道德属性的差异。准实在论纲领似乎可以使准实在论者接受这一主张。Dreier(2015)认为,这导致了对非认知主义者的进一步挑战:即使她能够解释归属的随附性,也不清楚她是否能够解释本体论的随附性。如果是这样的话,当代最有影响力的非认知主义者可能会发现,附带性是一种辩证的负担,而不是好处。
到目前为止,这个条目已经集中在对道德思想,谈话和形而上学的性质索赔随附的意义。然而,早期关于这类论题的有影响力的讨论似乎有别的想法。例如,上文第2节引用了亨利·西季威克的一段令人回味的话。但是西季威克的观点并不是要讨论伦理学的形而上学。相反,他提出了一个类似偶然性的想法,作为一个认识论的纠正特设特别恳求在一个人的伦理推理(1907年,209年)。
单纯的偶然性并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毕竟,道德的随附性与每个人都应该总是做我想让他们做的事情的想法是相容的。然而,Sidgwick指出了一个重要的想法:我们期望任何伦理事实都有合理的解释。Nick Zangwill(2006)提出了一种发展这一想法的雄心勃勃的方法。根据赞格威尔的说法,伦理推理的一个核心概念约束是“因为约束”:当我们判断某事物是错误的(或具有另一种伦理属性)时,我们承诺它具有这种属性,因为它具有其他属性。Zangwill声称,这一原则“要么是,要么解释”伦理随附性(2006,273)。赞格威尔接着指出,这种约束具有惊人的认识论含义:他声称,这意味着我们对有关伦理属性分布的事实的唯一认识途径是了解基本属性的分布,并了解将基本属性的存在与伦理属性联系起来的伦理原则。然后,他认为,我们对这些伦理原则的知识本身只能是先验的(2006,276)。如果赞格威尔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那么道德认识论的先验性质可以从关于伦理的随附性的主张中推导出来。
对这一论点的一个担忧是它可能会过度概括。“因为”结构似乎也适用于其他规范领域:声称某个特定的棋步是赢的,或者某个特定的动作是非法的,而不承诺它们是根据国际象棋规则或相关法律来解释这个特定事实的某种一般性解释,这将是非常奇怪的。但我们对国际象棋的规律和规则的认识是经验性的。因此,人们可能想知道,究竟是什么阻止了我们对伦理原则的知识也是经验性的。
关于伦理学的一个传统假设是,我们的伦理义务可以用一般的伦理原则来表达。这一假设最近受到了伦理特殊主义者的挑战,他们声称我们的伦理理由和义务不能被编纂成原则。偶然性似乎与这场辩论有关。因为正如上文3.2节所示,一些哲学家认为,伦理的强形而上学随附性意味着,对于每一个伦理属性,都将有一个必然与之共延的基本属性。关注错误性,这反过来又有一个明显的结果,即存在一个基本属性B,使得:
蕴涵一个动作是错误的,这在形而上学上是必然的,只要这个动作是B。
有人可能会认为,蕴涵只是关于错误的伦理原则的图式:例如,如果我们用“未能最大化幸福”代替“是B”,我们似乎得到了功利主义伦理原则的明确陈述。而这反过来似乎又会对特殊主义的连贯性产生怀疑。
然而,这种推理太快了。要明白这一点,请注意,随附性本身并不能保证B会是某种优雅的基本属性,比如未能最大化幸福。相反,B可能非常复杂:在极限上,随附性与B是相容的,B仅仅是各种可能世界的完整基本规范的无限长列表的析取。把具有这样一个基础的蕴涵的实例称为可怕的蕴涵。不清楚的是,这种含义是否构成与特殊主义不相容的原则。一个理由是,真正的伦理原则可以说具有解释力。玛格丽特·利特尔认为,可怕的蕴涵的“激进的过度特异性”使它们无法解释,因此不适合成为原则(2000,286)。另一个怀疑可怕的蕴涵是原则的原因是,我们通常假设道德原则可以被代理人使用(Dancy 2004,87-8),但可怕的“原则”显然不是。(For一个相关的论点,即蕴涵的真实实例不可能是可怕的,因为它需要由普通说话者学习,见杰克逊,佩蒂特和史密斯2000)。
受布莱克本启发的反对伦理实在论的论点,关键地依赖于伦理随附性是一个概念真理的假设。因为命题(2)对这一论点至关重要:
2.对一种行为的具体自然主义描述,在概念上并不必然包含伦理描述......
虽然许多人认为(2)是合理的,但很少有人愿意接受这一论点的纯粹形而上学的版本,例如:
2星级。一个世界在形而上学上的基本方式不必然要求这个世界是某种伦理方式。
这正是因为命题(2*)与伦理学的强形而上学随附性不一致,而这是许多哲学家所接受的。这意味着布莱克本的论证的一个纯粹形而上学的变体将是不可信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把伦理随附性当作一种非概念性的真理,就会使它在辩证上失去活力。这一部分考虑了形而上学的随附性对于伦理实在论的意义:它是否对伦理现实主义构成了挑战?如果是这样,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一挑战?不同类型的伦理现实主义者有什么资源来迎接挑战?
为了集中我们的讨论,假设强直觉的这种形而上学变体(参见。Rosen 2020):
如果两个形而上学上可能的实体在所有基本方面都是相似的,那么它们在所有伦理方面都是相似的。
直觉形而上学可能会对伦理实在论提出挑战,至少有两个背景思想之一。首先,一些哲学家认为“不同的存在”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一主张有时被称为休谟的格言。如果休谟的格言是正确的,那么伦理现实主义者将致力于伦理在相关意义上与它所发生的事情没有区别。休谟格言的形而上学应用至少面临两个严峻的挑战。第一种是以一种既有趣又可信的真理候选人的方式来澄清这一格言。要看到这一点,请注意许多不相同的属性必须连接:例如,一个表面是猩红色的必然意味着它是红色的,但猩红色并不等同于红色。因此,红色和猩红色在与格言的一种貌似合理的形式相关的意义上一定不能算作是不同的。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独特性意味着什么?如果我们使用必要联系作为标准,那么休谟的格言就成了追踪“区别”一词使用方式的一种微不足道的方式。第二,休谟的格言通常是直接直观的理由辩护。这就提出了一个深刻的方法论问题:如果我们注意到休谟的格言和另一个直观上似乎合理的主张之间的冲突,我们为什么要保留休谟的格言而抛弃另一个主张呢?(For休谟的格言的有益讨论,见威尔逊2010)。
考虑第二种挑战伦理实在论者的方式,它受到第二节中介绍的西季威克接受伦理随附性的动机的启发。根据这一动机,我们应该接受一个伦理随附性命题,因为这样做排除了残忍的伦理偶然性的不可信假设。直觉形而上学显然满足了这一动机:它不允许残酷的偶然的道德变化。然而,假设不可能解释为什么伦理属性附随于基本属性。那么,我们用来解释为什么不存在残酷的伦理偶然性的论点,就会变成某种可以说是更加奇特的东西。这将是一种形而上学上的必然联系,尽管如此,它仍然具有西季威克可能称之为“我们不得不默认的任意因素;“在一个口号中:绝对的需要
思考绝对必要性的重要性的一种自然方式始于这样一个假设,即我们有权对模态进行默认的组合假设:对于任何一对性质F和G,有可能存在一个既为F又为G的x,x只有一个而不是另一个,并且存在一个既不是F也不是G的x。下一步是建议可以推翻这种默认假设。看红色和猩红色:在一种观点中,红色就是猩红色、深红色、樱桃红或......这就是红色的本质的命题,如果是真的,将提供一个直截了当的解释,说明为什么组合假设在这里被击败:一个东西不可能是猩红色,但却不是红色,因为它是红色的。然而,如果我们认为没有这样的解释,我们就不愿意接受所谓的必然联系(参见《自然》)。McPherson(2012);关于不同背景下的类似想法,请比较Levine和Trogdon(2009)。我们把这种对形而上学理论化的限制称为反野蛮主义。
休谟的格言和反兽性主义都使我们处于一种有条件地向伦理现实主义者提出挑战的地位。如果现实主义者认为伦理属性不同于基本属性,他们必须拒绝形而上学的附带性或休谟的格言。如果他们认为伦理的偶然性是一种野蛮的必然性,他们需要解释为什么这种野蛮主义是不令人反感的。伦理现实主义的不同变体有不同的资源来应对这一挑战。本节的其余部分将研究其中的一些资源。
正如3.2节所解释的,一些哲学家认为,伦理的偶然性意味着伦理可以被还原。这些论点是相当有争议的,但它可能是较少的争议,一个成功的减少伦理属性将足以解释形而上学的附随性的伦理。
首先考虑一个还原性的说明,它将伦理属性与某些自然或超自然属性等同起来。假设自然属性和超自然属性都是基本属性,那么根据这个观点,正确性在基本属性上的随附性就很容易得到解释:因为正确度与基本属性相同,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基本属性没有一些差异的情况下,显然不可能存在正确度的差异。
如果本质主义的解释是合理的,那么本质主义的还原似乎又是一种解释伦理的随附性的直接方法。本质的部分观点是,必然地,没有什么可以在失去其基本属性之一时幸存下来。因此,如果正确性有一个纯粹根据基本属性的本质主义实在定义,那么为什么没有基本属性的差异就没有正确性的差异就很清楚了。
有鉴于此,休谟的格言和反兽性主义似乎都没有对任何一种还原理论产生怀疑,因为这两种理论都能够解释随附性,从而避免承诺在伦理属性和基本属性之间建立一种兽性的必然联系。
特伦斯·霍根(Terence Horgan)和马克·蒂蒙斯(Mark Timmons)声称,即使伦理现实主义者支持还原,他们在能够完全解释随附性之前,也面临着进一步的解释负担:“即使善良,例如,是相同的一些具体的自然属性,仍然有任务解释为什么这个自然属性,而不是任何其他一个(S),作为正确的指称的术语'善良'”(1992年,230;原文强调)。这是一个合理的解释性要求,如果我们把它解释为一个熟悉的挑战,即为伦理术语提供一个合理的参考理论(霍根和蒂蒙斯已经精辟地提出了这一要求)。然而,这一挑战似乎与偶然性没有任何明显的关系。还原的自然主义实在论者要么能够解释“错误”的指称,在这种情况下,她也能够解释随附性,要么她不能解释“错误”的指称,在这种情况下,她的观点由于与随附性无关的原因而令人难以置信。
一个有影响力的帐户形而上学的结构,特别是在心灵哲学,一直是功能主义。下面是一个简单的函数分析的玩具例子:任何将一些钱作为输入,并可靠地生产糖果作为输出的系统,从而被视为糖果机。基于此,通过输入-输出关系来个性化糖果机的种类。功能性的种类是任何可以以这种方式个性化的种类。因为函数类不是由实现函数关系的材料的性质来个性化的,所以它们经常被声称对多重实现是范式友好的。因此,根据我对糖果机的描述,这样的机器可以通过由金属或塑料组成的结构来实现,甚至可能是幽灵般的超自然物质。鉴于这种多重实现的可能性,功能主义与还原的关系是有争议的:许多哲学家把多重可实现性作为还原的障碍,但也有人不同意。(See关于功能主义和多重实现的条目用于有用的讨论)。
现在考虑一个版本的伦理现实主义,它将伦理属性视为功能属性。这样的观点,就像还原论者的观点一样,似乎很好地解释了道德的形而上学的附带性。这是因为函数性质必然与作为其可能实现者的性质的类别共变。例如,如果每一个可以实现糖果机的复杂属性都是自然属性,那么没有自然差异就不可能有“糖果机差异”。类似地,如果伦理属性是只能由某些基本属性实现的功能属性,那么伦理属性对基本属性的随附性就可以得到顺利的解释。
前两节讨论的解释伦理随附性的策略对还原主义和功能主义伦理现实主义者是有用的。然而,许多当代伦理现实主义者拒绝功能主义和还原论的伦理属性。最引人注目的是,一些当代伦理现实主义者是非自然主义者,声称伦理属性是一个独特的和不可约的属性类(见道德非自然主义的讨论)。一些哲学家认为,道德随附性对非自然主义者提出了一个独特的问题(Dreier 1992,2019 ; Ridge 2007; McPherson 2012; Väyrynen 2017)。因此,值得一问的是,非自然主义者可能拥有什么形而上学的资源来解释伦理的随附性。
一个突出的地方开始与接地关系。正如在第1节中所指出的,接地最近被理论化为一种不对称的解释性形而上学关系(关于接地的介绍,请参见形而上学接地;关于伦理学背景下相关问题的有用讨论,请参见Väyrynen 2013 a)。因此,很自然地要问,非自然主义者是否能够通过诉诸以下事实来解释伦理对基本属性的随附性:关于基本属性的实例化的某些事实充分地支持关于伦理属性的实例化的所有事实。
在这一点上,一个自然的问题是为什么这样的基础关系成立。一个有影响力的答案是,所有的基础事实本身都是用本质主义的术语来解释的(Fine 1994,Rosen 2010)。正如第4.1节所指出的,这些本质主义的解释似乎具有还原论的含义。如果是这样,本质主义的解释对非自然主义者毫无帮助。
Stephanie Leary在本质主义框架内提出了一个巧妙的建议:她提出了一类“混合”属性,其本质要求(i)它们只是在某些基本属性被实例化的情况下被实例化,以及(ii)每当它们被实例化时,伦理属性就会被实例化,并认为这些关系不足以对伦理属性进行本质主义简化(Leary 2017;有关关键讨论,请参见Faraci 2017和Toppinen 2018)。
最近一个有影响力的替代本质主义的基础的帐户提出,我们可以解释的基础上的形而上学法律的道德。这是基本的想法。一类伦理事实是陈述某些伦理属性的实例化的事实。这种伦理实例化事实的一个例子是:爱丽丝目前的状态本质上是不好的。关于伦理附随性的一种解释是,这些事实总是基于某些基本事实,例如:爱丽丝现在很痛苦。法律中介伦理根据论的支持者否认后一种基本事实为前一种伦理事实提供了完整的根据解释。相反,完整的基础解释将采用以下形式:
它需要一个基本事实(例如:爱丽丝目前处于痛苦中)和道德法律(例如痛苦是坏的基础),以便充分地为任何道德实例化事实(例如,Alice的当前状态本质上是坏的)。
假设,每一个可能的伦理实例化事实必然都是以一个基本事实和一个伦理法则的结合为基础的,就像在这个例子中一样。那么,(i)这将为偶然性提供一个完整的解释:这个基础结构将解释为什么伦理属性的实例化必须与基本属性的实例化共变。(ii)这可能看起来像是代表非自然主义者的一个有希望的解释,因为伦理法则可能是形而上学上的基本伦理实体。如果像这里提到的这样的伦理法则是形而上学的基本法则,那么人们可能会认为这将确保非自然主义(出于这个原因,吉迪恩·罗森称这种形而上学的基本法则为“摩尔联系”(2010,§13)。
然而,诉诸基本定律似乎引起了与蛮随性关系同样的关注:为什么会有一个形而上学的法则把这些不同的属性联系起来呢?与本质主义解释的对比是惊人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关于相关属性的性质的事实解释了它们之间的联系。然而,有些人认为,形而上学的基础关系要么是普遍的,甚至是普遍的,法律介导的(例如。Kment 2014,§6.2.3; Wilsch 2015)。对于目前开花文学的道德法律或原则的解释作用的味道,见(艾略特2014; Scanlon 2014,Ch. 2; Schroeder 2014; Skarsaune 2015; §7; Rosen 2017a; 2017 c; Berker即将推出;(Morton)
这篇关于随附性的可能的形而上学解释类型的简短概述几乎没有触及表面。在许多其他选择中,基于对比喻或共性的呼吁的回答获得了明确的关注(Ridge 2007,Suikkanen 2010)。与诉诸基础一样,关于这些策略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它们是否构成了真正的解释性进步,或者它们是否只是通过诉诸某种进一步的残酷必然性来解释一种必然性。
这一小节和下一小节将试图通过诉诸概念或伦理前提来解释伦理的形而上学附随性。
第一种策略诉诸于分析性或概念性的真理。假设一个伦理现实主义者接受了流行的观点,即伦理随附性是一种分析真理。她可以这样表达自己的观点:
分析性的这是一个分析性的真理:如果两个形而上学上可能实体在所有基本方面都是相似的,那么它们在所有伦理方面也是相似的。
其核心思想是,分析的真理解释了它所嵌入的随附性命题的真理(直觉形而上学)。因此,伦理属性和基本属性是共变的,因为“伦理”的定义是,除非以这种方式共变,否则任何东西都不能算作伦理属性。这种策略声称可以应对野蛮挑战:这种必然的联系是通过一种属性必须是什么的方式来解释的,以便成为我们在谈论伦理属性时所谈论的那种属性(参见Stratton-Lake和Hooker 2006)。
让我们来看看对这一战略的三个简短担忧。第一,在当代一些有影响力的关于分析性的解释中,分析性并不能保证真理。例如,对分析性的一种解释是,对于一个句子“S”来说,在一种语言L中是分析性的,这是因为L的能力使说话者接受“S”。一些哲学家(如Eklund(2002)已经论证了存在满足这个条件的不一致的句子集合。如果这是正确的,直觉形而上学在英语中的分析性并不能保证它是正确的。
第二个担忧是直觉上的。分析本身似乎并不能保证伦理的随附性从伦理性质的其他方面得出。这就表明,对于所有的分析说,我们可以设想伦理属性,它具有伦理属性的每一个特征,除了它们不附随。但这可能会让我们产生疑问:为什么要赋予道德属性在我们生活中的角色,而忽视道德属性,仅仅因为它们不是偶然的?(For相关观点,参见Mabrito 2005的结尾。)
第三个担心是,即使分析的真理包含直觉形而上学的真理,它仍然可以说没有解释为什么随附关系成立。考虑一个类比:假设那个绝对可靠的神谕告诉你,某个道德上的随附性命题成立。这个证词并不能解释为什么附带性理论成立(比较McPherson 2012,221-222,和Dreier 2015,2019)。就像神谕的证词一样,人们可能会认为,学习分析的真理只会加强我们对我们希望解释的命题(直觉形而上学)的信心。
我对这三种忧虑的阐述(就像本条目迄今为止的其他部分一样)遵循了将分析真理和概念真理的概念混为一谈的常见做法。Terence Cuneo和Russ Shafer-Landau(2014)认为,区分这两个概念使他们能够发展一种有吸引力的道德现实主义形式,也使他们能够解释道德属性的随附性。他们区分分析真理和概念真理如下:一个句子在分析上是真的,是因为它在构成它的术语的意义上是真的。相反,一个命题要成为一个概念真理,就必须凭借其组成概念的本质而完全为真(同上,410-11)。概念,反过来,被理解为抽象的非精神对象。一个人有一个命题的思想,凭借适当地与这些对象中的一些。
库内奥和谢弗-朗道随后提出了他们所谓的“反转论证”,这意味着一些关于道德的概念性真理是“事实制造者”:也就是说,关于道德属性分布的一些事实是基于关于道德概念的事实(同上,418-421)。这使他们能够避免我刚刚对Analytic提出的抱怨:在他们看来,概念真理确实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解释了道德属性和基本属性之间的(某些)关系。然后,他们提出,这种联系相当普遍地解释了道德的偶然性。
值得强调的是,这一巧妙的建议所作出的承诺。考虑一个中心问题。库内奥和谢弗-朗道认为存在着几个关于道德的实质性的概念真理。正如他们所承认的,他们的观点在这一点上是相当异端的。然而,他们并不主张所有必要的道德真理都可以被解释为概念真理。当然,这是一个更有力的主张,也更难激励。然而,直觉形而上学是一个相当普遍的模态协变命题,根据这一点,只有更强的主张才足以解释它的真理。
几位哲学家建议我们可以提供随附关系的伦理解释(Kramer 2009,Ch. 10; Olson 2014,§5.1,Scanlon 2014,38ff;其他哲学家,如德沃金(1996)和布莱克本(1998),311似乎也致力于这一想法;讨论参见Tiefensee 2014)。例如,有人可能会认为,格言对待像案件一样!是伦理推理的伦理要求。或者有人可能会认为,所有的伦理真理都植根于某些关系性的基本伦理真理:例如,一个基本的真理可能是,纯粹为了好玩而折磨某人是错误的。这个真理陈述了伦理属性和非伦理属性之间的关系。如果所有的伦理事实都可以用这种基本的伦理真理来解释,那么这些真理似乎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伦理属性和基本属性之间存在着附随性关系。
对这一策略的一个担忧是,人们可能会把伦理现实主义的标志视为对真理创造者命题的承诺,根据这一命题,伦理真理是由(或基于)伦理属性的实例化模式来形而上学地解释的。伦理解释策略似乎颠倒了这种直观的解释顺序,用伦理真理来解释伦理属性的分布。
假设我们以一种特别激进的方式拒绝了这一观点,而是坚持到处都是形而上学解释的相反顺序。我们可以说,每一个性质的本质都完全基于真命题的某个相关子集。只要我们能够在这个框架内恢复形而上学解释的观念,我们就能够分离出陈述形而上学无法解释的必然联系的命题集合。我们很自然地认为,在这个框架内,对残酷的必然性的担忧可以被表达为反对接受这样的命题。问题是,在“伦理解释”策略中所引用的基本规范性原则似乎正是令人反感的那种。
正如前面的章节所示,哲学家们试图以伦理随附性为前提,得出许多惊人的结论。这些尝试的部分动机是,伦理随附性被广泛认为是一种强大的辩证武器,如果你的观点与伦理随附性不相容,它就会陷入困境。本节讨论对这一地位的挑战。
现在很常见的是区分厚的道德概念-如勇气-从薄的道德概念-如应该或好(对于厚的道德概念的介绍,请参见Roberts 2017)。勇气似乎是一个道德概念:我们希望彼此把勇气当作美德而不是缺点。然而,要恰当地使用深奥的伦理概念,似乎需要认识到,只有某些种类的理由才能使这样一个概念的归属变得恰当。为了适应巨蟒剧团的例子,从概念上说罗宾爵士从战斗中逃跑是勇敢的,即使我们认为这是他应该做的。
乔纳森·丹西(Jonathan Dancy,1995,278-9)和黛比·罗伯茨(Debbie Roberts,2018)认为,对浓厚的伦理概念的关注会对伦理的偶然性产生怀疑。其核心思想是这样的:诚然,在其他方面相同情况之间并不存在细微的道德差异。然而,有人建议,有时薄的道德属性的行为或事件是最好的解释,引用厚的道德属性。有人声称,根本不清楚这些浓厚的伦理属性是否总是可以用纯粹的基本术语来解释(特别参见Roberts,2017a)。
对这一策略的一个自然的反对意见是指出,厚的基础属性的附带性,如果有的话,比薄的附带性更合理。例如,很难相信两个可能的世界可以完全相同,但多丽丝的行为在第一个世界中是勇敢的,但在第二个世界中不是勇敢的。
第2节指出,有几个扩展的辩护伦理的偶然性。这可能表明,附带性的证据是压倒性的。然而,它可能反而是一个迹象,即随附性是一个教条,接受没有足够的批判性检查。本节简要地解释了两个挑战的认识凭据的道德随附性。
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简要地指出,伦理的随附性并不能解释太多。他认为,这种解释的贫乏使我们有理由怀疑伦理是否是偶然的。根据拉兹的观点,伦理随附性既不能提供更具体的论题,使我们能够具体地解释现实的伦理特征,也不能保证我们能够找到这样的解释性论题(2000,54- 55)。如果我们假定我们应该只接受那些做了大量解释工作的理论主张,那么这就对伦理随附性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产生了怀疑。
第2节提出了一个与拉兹所考虑的不同的解释随附性的案例:一般的伦理随附性论题是用来解释我们所注意到的大量具体的伦理随附性事实的。这些事实本身也许不能说明问题。但是,它们似乎很难被合理地否认,至少在一个发达的道德认识论可能裁定他们的认识凭证之前。
艾莉森·希尔斯(Alison Hills,2009)认为,我们可以通过承认在许多情况下没有自然主义差异的伦理差异似乎是不可想象的,并认为我们不应该在这里把不可想象性作为不可能性的良好指南,来削弱伦理随附性的理由。她认为,不可思议的外表可能是基于我们不愿意从事某些令人讨厌的想象练习。
希尔斯支持这一观点,他认为,如果我们考虑一个有争议的低风险案例,比如说,出于善意的动机而撒的某个谎是否被允许,我们就能够设想这样一个谎言是被允许的还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她认为,如果我们可以设想它是允许的,和不允许的,我们已经表明,我们能够设想两个伦理上不一致的可能世界。此外,这种低风险的情况比希特勒是道德典范的可能性更容易想象,希尔斯认为,这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可想象性基于我们愿意想象某些可能性,因为我们可能有更强烈的愿望避免将希特勒想象为道德典范,而不是避免想象低风险的情况。
第1.3节表明,一个关键的选择点,在理论化的道德随附性是强度的模态的随附性关系(概念?形而上学的等)。第三节和第四节表明,具有概念或形而上学必然性的伦理附随性的主张是几个有影响力的论点的出发点。Gideon Rosen(2020)发展了一种关于伦理随附性的模态强度的观点,这种观点旨在强大到足以容纳直观的外观,同时又弱到足以成为辩证惰性。
罗森的挑战的核心是一个论点,我们可以表征和明确团的概念规范的必要性,这是不够的形而上学的必要性(即。至少某些规范必然性是形而上学的偶然性),同时仍然是相当强的,在这个意义上,在任何反事实的地方,一个人考虑如果我们改变一些非规范性的事实,事情会如何,我们持有固定的规范必然性。罗森提出规范的必要性是伦理随附性的适当形式。如果他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那么迄今为止讨论的大多数关于随附性的论点都将失败,因为它们往往要求伦理随附性具有形而上学或概念上的力量。
即使有了这种明确的替代性陈述,伦理学的强形而上学附带性似乎也特别合理。但是,在他对规范必要性的阐述中,罗森可以提出两点:(1)当我们考虑违反伦理的强形而上学随附性的可能性时,我们考虑的是非常遥远的可能性,在那里,我们的模态判断可能不是特别值得信赖的;(2)我们对这些情景的形而上学不可能性的判断可能被解释为隐含的混淆,这一混淆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尽管这些情景在形而上学上是可能的,但它们在规范上是不可能的。
通过拒绝强形而上学的随附性,罗森必须拒绝第二节中提出的西季威克的解释性观点:伦理随附性反映了拒绝野蛮伦理偶然性的承诺。对罗森策略的一个担忧是,通过接受这种偶然性,人们允许一种特别令人反感的道德运气形式(Dreier,2019)。根据罗森的观点,可能有一个世界与这个世界在伦理上完全不同,而这个世界在伦理上与我的对手完全不同:在极端的情况下,它提出了一个幽灵,即我对我的孩子所持的特定的爱的态度可能是邪恶的,甚至只是一个完全道德冷漠的问题。但很难相信我是幸运的,我所拥有的态度是值得称赞的,而不是可怕的。(See兰格2018年对罗森论点的另一个重要挑战)。
Anandi Hattiangadi(2018)提出了一个可设想性的论点,反对伦理随附概念或形而上学必然性的观点。核心思想是这样的。相互矛盾的伦理原则似乎都是完全可以想象的。一般来说,可设想性是可能性的一个很好的指南。但是,如果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比方说,在一些可能的世界里都是真的,否则就像我们的世界一样,那么伦理学的随附性就失败了。
对Hattiangadi的论点的一个担忧是,似乎有一种直接的方法来将相关的可设想性判断置于语境中。考虑一个类比。我记不清钚的原子序数了。所以我可以想象钚原子有任何一个相当大的质子数范围。但我不认为一个钚原子有100个质子,而另一个可能的钚原子有110个质子。如果任何一个钚原子有100个质子,它们都有。(This源于我的经验性信念,即质子的数量对钚的性质至关重要)。同样地,我也可以考虑功利主义是真是假的可能性。但是很难理解的是,可能存在这样一个世界,在所有基本方面都是如此,这取决于功利主义是否正确。
本节考虑最后一种可能性:接受伦理随附性,但一般地否认它在第3节和第4节讨论的各种论证中发挥重要作用。考虑两种实现这个想法的方法。
首先,回想一下1.1节中的困难,即对伦理的附带结果作出一个合理的、无争议的解释。尼古拉斯·斯特金(Nicolas Sturgeon)认为,从这些困难中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不存在具有辩证意义的伦理随附性命题。例如,他接受了自然的伦理的附随性,但他认为他接受它的理由只是他接受伦理自然主义的理由(2009,61)。他认为,拒绝自然主义的哲学家同样能够拒绝伦理对自然的附随性(2009,62-7)。
有两种重要的潜在方式可以回答这个论点。首先,人们可以为伦理随附性寻求一个非狭隘的论证,如第2节所建议的。但是,这可能并不完全成功:正如第二节所指出的,对随附性的讨论似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有争议的哲学承诺,例如对各种模态或哲学上有趣的概念真理的承诺。第二,人们也许能够找到辩证有效的狭隘论点。例如,斯特金自己就试图提出这样一个论点来反对非认知主义者(2009,83-88)。再举一个例子,大多数伦理非自然主义者至少承认伦理对非伦理的强形而上学的附随性,这使得第4节中提出的野蛮必然性挑战对他们具有辩证的力量。然而,一些哲学家认为,对残酷的必然性的抱怨本身就是一种狭隘的抱怨。例如,Terence Horgan和Mark Timmons(1992,第227页)认为,暴力随附联系的可反对性是一种明显的自然主义承诺。这一观点也被一些非自然主义者所接受。例如,尼克·赞格威尔(Nick Zangwill,1997,第509页)认为,可以简单地接受道德偶然性的残酷性。
第二种削弱伦理随附性的辩证力量的方法是,承认解释它是一件好事,但否认这是在理论选择的背景下一个特别重要的考虑(比较以诺,2011,147- 148)。这里的问题还很不清楚,但值得强调的是,这个回答有两个代价。首先,正如Gideon Rosen(2020)所指出的,拥抱野蛮的伦理随附性与上文讨论的本质主义对模态的解释不一致。(回想一下,根据这个解释,所有必要的真理都是由关于本质的事实来解释的)。因为本质主义的解释是对情态的最有力和最完善的解释之一,接受与它的不一致性为形而上学的命运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人质。第二,避免绝对必要的联系似乎是形而上学方法论的核心部分。即使模态结构不是最基本的形而上学结构,它通常被视为这种结构的良好指南(Kment,2015)。除非必要的联系揭示了某种更深层次的解释关系,否则很难看出为什么会这样。这表明,希望在伦理学中找到这一原则的例外的哲学家可能需要为此提供一个明确的方法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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